氣瓶是一種承壓設備,具有爆炸危險,且其承裝介質一般具有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強腐蝕等性質,使用環境又因其移動、重復充裝、操作使用人員不固定和使用環境變化的特點,根據我國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相關要求運輸和裝卸氣瓶時需遵守下列要求:
一、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,并應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例的規定。
二、必須配戴好瓶帽(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)、防震圈(集裝氣瓶除外),輕裝輕卸,嚴禁拋、滑、滾、碰。
三、吊裝時,嚴禁使用電磁起得機和金屬鏈繩。
四、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、爆炸、產生毒物的氣瓶,不得同車(廂)運輸;易燃、易爆、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,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。
五、采用車輛運輸時,氣瓶應妥善固定。立放時,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/3處以上;臥放時,瓶閥端應朝向一方,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。
六、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,避免曝曬。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。 七、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,嚴禁煙火。運輸工具具應備有滅火器材。
八、運輸氣瓶的車、船不得在繁華市區、人員密集的學校、居場、大商店等附近?繒r,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。
九、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,嚴禁運輸距離距離50公里。
十、運輸企業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。駕駛員和押運員應經過培訓考核,持證上崗,正確處理各種意外情況。
江鈴1-3噸氣瓶運輸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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