爆破器材屬于一類危險品,根據我國《民用爆破器材銷售許可實施辦法》第七條規定,申請從事民用爆破器材銷售的企業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具有企業法人資格;
(二)符合本地區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;
(三)符合規模經營和確保安全的要求;
(四)安全評價達到安全級標準;
(五)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的設計、結構和材料、安全距離以及防火、防爆、防雷、防靜電等安全設備、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;
(六)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、倉庫管理人員、押運員、駕駛員,以及符合規定的爆炸品專用運輸車輛;
(七)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、崗位責任制度;
(八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國六福田奧鈴1-7噸爆破器材運輸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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